浙江,杭州。周女士花9500元钱买了一套新沙发,安装好后发现沙发不但跟自己要求的尺寸不一样,还散发出阵阵臭味,周女士要求退货。店家称:这个味道就是木材本身的味道,尺寸也是你同意的,不退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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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女士马上要乔迁新居了,需要的东西都买齐了,就是客厅还缺一套沙发,便来到一家名气很大的实体店,选中了一套橡木沙发。
周女士便跟店家说自己老公体型较胖,沟通了对沙发高度和宽度的要求,便约定好在自己乔迁之日送货,以便招待亲朋好友。
店家满口答应,由于沙发的总价是9500元,周女士便付了4500元定金,双方约定货到后再付5000元尾款。
等到周女士乔迁之日,店家并没有如约送来沙发,过了两天才送了过来。周女士发现看到沙发在安装的过程中就有点摇摇晃晃,不结实的样子,由于当时天色已晚,自己又有急事赶回老家,也没有细看,便匆匆付了5000元尾款。
20多天后,周女士从老家回来,一进门就有闻到一股臭臭的味道,以为是下水道堵塞发出来的,便找到物管要求处理,对方到处检查后,称不是下水道的问题,是其它原因,让周女士自行寻找。
第二天,周女士一直闻到家里有一股臭味,一时又查找不出气味的来源,但听到老公说有点头晕恶心。
两人就专门在家里打扫卫生,顺便查找气味来源,打扫到沙发这里时,臭味明显加重,周女士对着沙发闻了闻,原来是沙发散发的味道。
周女士还发现沙发的尺寸跟自己要求的也不一样,纵深很宽,自己坐进去一下难以起来,沙发还很矮,对于老公的体型坐下和起来非常不方便。
最让周女士不能接受的是,沙发底部不是悬空的,有三个抽屉,抽屉下面有轮子,直接推进底部,跟沙发也不是整体。
随后周女士联系店家反映情况,对方表示新沙发有点味道是正常的,可以开窗通风,过一段时间就会好。
周女士按照店家的说法通风几天后,觉得还是有臭味,又联系店家,对方派人来将沙发拉回仓库通风,表示等散完味后再送回来。
周女士对沙发一点都不满意,觉得跟自己当时要求的尺寸不一样,认为店家没有履行当初的约定,想要退货处理。随后找到帮忙员,希望能协商退款。
面对帮忙员的到来,店家表示,沙发是进口橡木,只是刷了一层清漆,只有木材本身的气味,自己闻了沙发没有味道。如果周女士觉得超标可以去检测,如果沙发检测出有问题,自己愿意承担责任。
店家还表示,这个沙发不是定制款,当初周女士来看的就是实际尺寸,只有坐垫矮了两公分,不过可以换坐垫。但是要退货的话就必须要承担运输、安装和拖回费用共计920元钱。
周女士对要承担的费用表示不认可,希望能退全款,被店家拒绝。目前,事情还在协调中。
对于周女士的遭遇,店家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?要求周女士付920元的费用合理吗?
《民法典》第四百六十九条,当事人订立合同,可以采用书面形式、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。
第五百零九条,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
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,根据合同的性质、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、协助、保密等义务。
周女士进店买沙发,和店家就形成买卖合同关系,包括以口头形式的约定,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。周女士付了沙发的价款,店家就应该提供质量有保障的沙发。
具体到本案,周女士说,当时跟店家已经沟通好沙发高度和宽度的要求,店家也满口答应。
店家却说,沙发不是定制款,周女士当时看的就是实际尺寸,并告知了沙发的宽度跟高度,在其同意后才促成的交易。
对于双方不一样的说辞,只有其本人才清楚,周女士和店家对于各自的说法,必须要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,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成立,才能得到支持。
如果周女士和店家其中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,视为违约,应承担违约责任。
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七十七条,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如果周女士有证据证明是店家存在违约,发的货与当时约定的沙发尺寸不符,就可以退货,由店家承担退货费用,给自己造成损失的,还应承担赔偿。
如果店家有证据证明是周女士违约,当时同意沙发的实际尺寸,在安装好后才反悔要求退货的,退货产生920元的费用就由周女士承担,给店家造成损失的,要承担赔偿责任。
本事件中,安装沙发时周女士在现场,如果没有达到自己的要求,当时就应该对此提出疑议,并退货处理,过了这么久再提出来,如果没有质量问题,恐怕很难得到支持。
大家认为这件事谁存在违约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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